主营
为全面贯彻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生态环境工作,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自然生态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土壤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宣传教育等领域2024年工作要点,于6月12日正式发布。
《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详情如下↓
一、主要目标
2024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2%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保持在27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控制在0.8%以内。
二、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
1.开展秸秆全域禁烧行动。坚持秸秆全域禁烧政策不变,大力推进秸秆还田、规范秸秆离田,鼓励秸秆“收储运”市场化运行,提升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压实禁烧监管责任,综合运用遥感卫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全省火点进行实时监测。严肃查处“一公里”火点。做好秸秆残茬处置,减少集中、大面积焚烧秸秆污染。
2.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治污设施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3.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建设。已列入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的地区,按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鼓励其他城市积极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推广秸秆打捆直燃集中供暖等适合农村的清洁取暖技术,逐步在全省推开。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防止散煤复烧。
4.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已达标城市按照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模式,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5.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三省一区”框架协议作用,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
6.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依法依规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管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二)打好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
7.开展PM2.5和O3“双控双减”行动。开展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行动,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能力,重点城市要开展VOCs组分监测,实施吉林省重点区域臭氧污染防治项目,提升臭氧污染防治的精准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8.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石油炼制、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医药、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针对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
9.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推进钢铁行业及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逐步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10.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治污设施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11.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深度治理。对燃煤锅炉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开展排查,重点关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和超标的,或者污染治理设施陈旧老化、低效等达不到治理效果的企业,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清洁能源替代、依法关停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
(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12.加大在用车排放监管。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持续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企业的监管执法行动。
13.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加大对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的监督执法力度,未达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域内使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基本实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处罚撤场维修的管理机制,禁止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使用
14.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三、深化噪声污染监督管控
开展噪声信访典型案例督办,推动全省“宁静小区”建设,明确各部门声环境管理职能,督促各地纵深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声环境质量。
四、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环境管理
做好2024年ODS生产、使用及进出口备案管理。
关键词:
VOCs,移动源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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