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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VOCs源头替代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函
粤环办函〔2024〕3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VOCs源头替代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的函》(穗环函〔2024〕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粤环函〔2023〕538号)(以下简称《核算方法》)核算现有项目VOCs减排量时,若项目基准期和减排期实际产能发生变化,先按《核算方法》中公式(3.1-1)折算减排期年度活动水平数据后计算减排期排放量,再与基准期排放量之差,得出项目VOCs减排量。
项目VOCs排放量仍然以实际生产活动水平数据和VOCs控制水平为基准计算。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7月27日
关键词:
VOCs减排,VOCs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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