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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

2024年08月21日 11:53:50 人气: 22107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已经苏州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近日正式发布。
 
  《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
 
  《方案》提到,将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球团竖炉,同时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或开展“回头看”,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另外,根据《方案》要求,苏州市还将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严格落实苏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有序推进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
 
  下面是原文↓
 
  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及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苏州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相关要求。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达20%以上。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球团竖炉。
 
  (三)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或开展“回头看”,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工艺环节中,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全水性涂料替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3%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4%左右。
 
  (六)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鼓励发电向高效、清洁机组倾斜。到2025年,全市非电行业规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3%左右。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七)持续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在建项目能效水平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
 
  (八)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严格落实苏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有序推进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九)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到2025年,水路、铁路货运量分别达到800万和115万吨,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年均增长8%以上;主要港口利用水路、铁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比例总体达95%以上,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80%。按照省统一部署,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推进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的物流方式。
 
  (十)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持续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按照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加快推进沿江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用车大户车辆门禁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清洁运输比例。
 
  (十一)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大力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翻一番。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二)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积极打造“净美苏州”。推进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推广装配式施工,推进“全电工地”试点。
 
  (十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到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及巡查精准度。
 
  (十四)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加强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禁放,严格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存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点。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燃放行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2024年底前完成烟花爆竹禁放区优化调整。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五)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参照乡镇(街道)VOCs治理管家驻点服务模式,全面强化园区VOCs常态化排查整治。到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比2021年下降20%。
 
  (十六)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有序推进铸造、垃圾焚烧发电、玻璃、有色、石灰、矿棉等行业深度治理。持续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到2025年底,全市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点行业绩效等级提升行动。
 
  (十七)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和恶臭扰民问题。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广使用餐饮油烟“码上洗”,着力解决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不及时、油烟异味扰民等问题。建立重点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
 
  (十八)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全市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削减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左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实施区域联防联控和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落实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进一步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二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和完善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修订完善《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优化预警流程,实现“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各地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一)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依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超标识别、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强化执法效能评估。
 
  (二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技攻关。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持续开展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逐年更新。
 
  九、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三)强化标准引领。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
 
  (二十四)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十、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各地党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二十六)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约谈督察。
 
  (二十七)实施全民行动。落实《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推进使用新能源车辆,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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