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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进行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日前,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符合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将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根据《细则》,获得奖励的企业应为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为准)。
节能改造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
(二)上年度制造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1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以申报年为基准,上两个自然年度以来开工并在申报前已完成节能改造,制造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最新公布标杆水平,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7500吨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节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可监测、可核算;
(五)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冰城+客户端
原标题:黑龙江省出台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实施细则|附解读
关键词:
节能降碳,碳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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