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1日异地执法人员对靖江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调漆车间南墙上方有排风扇3个,检查时排风扇处于开启状态,经现场纸条试验,排气扇将调漆房室内废气直接排放至室外,调漆废气无组织排放,现场经手持PID测定,VOCS显示147.9毫克每立方米。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关闭风扇,且该公司提供了调漆间需要安装风扇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应急管理部规章《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项第(十二)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内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之前至该单位新港分厂检查时建议调漆车间设置应急排风扇,在调漆房废气浓度(LEL)达到25%须开启应急排风扇轻排,废气浓度(LEL)达到50%须开启应急排风扇强排,所以该单位在现址调漆车间安装了3个排风扇。异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有机废气通过风扇无组织外排后,该单位立即启动专项整改工作,将上述排风扇与室内可燃气体检测装置增设安全联锁控制系统,联动系统安装后设备实现自动化管控,当室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时(LEL≥25%),排风扇自动开启强制排风;待气体浓度降至安全阈值以下后,风扇自动关停。
通过该联锁管控方式,企业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调漆房废气无组织外排现象,同步满足安全生产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要求,有效解决了环保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和“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需设置通风设施并在废气浓度超标时开启排风扇”两者间的冲突。
以本案为例,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一)落实柔性执法,把握容错尺度。严格对照长三角生态环境轻微免罚清单,企业当场完成整改、违法行为危害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摒弃重处罚轻整改模式,优化营商环境;(二)兼顾双重合规,做到管帮结合。充分考量企业通风设施出于安全生产硬性要求,不一刀切关停设备,解决了“关窗”和“开窗”的矛盾,避免部门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难以适从的尴尬。现场做好法规宣讲,指导企业统筹落实大气治理与防爆安全两项要求,助力企业同步完成环保、安全合规升级。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深化联动监管,提升执法效能。践行一次巡查、多项排查工作模式,环境检查同步摸排安全隐患,健全线索移送机制;常态化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减少多头督查,减轻企业负担;以案释法,向辖区企业明确环保、安全均为法定责任,引导企业主动自查整改,同步配齐治污设施、安防设备,筑牢企业日常管理防线。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靖江市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内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案
关键词:
VOCs废气处理,空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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