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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十五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印发:深化低效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2026年11月04日 09:05:26 人气: 4411 来源: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持续改善“十五五”时期湖州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国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部署,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湖州市“十五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下称《规划》)。规划期限为2026—2030年。
 
  《规划》要求,到2030年,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平均浓度完成上级下达目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中有升,努力让天更蓝、空气更清新。

 

 
  《规划》明确6方面24项重点任务,以及3项保障措施。其中强调,将有序推动10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改气、改电或集中供热。2027年底前,基本淘汰6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禁止将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作为替代热源。且禁止新改扩建燃煤锅炉、自备燃煤机组。同时,以火电、建材、铸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染整、精细化工、合成纤维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出台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绩效级别。推进钢铁、水泥熟料、垃圾焚烧发电、合成纤维等重点行业全面“创A”。
 
  扎实推进超低排放改造上,2026年底前,水泥熟料企业全部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公示。2027年底前,水泥粉磨站完成减产整合和超低排放改造,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公示。保留的燃煤锅炉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全市4家承担集中供热或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实施提标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或关停整合,有序推进2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贯彻落实《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持续排查治理工艺不适用、治理设备简陋、运行维护不到位、自行监测弄虚作假等4种低效失效情形,推进设施整改提升。深化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完成德清县、长兴县2个活性炭集中再生“绿岛”建设,实现区县全覆盖,加强对集中再生中心监管,提升规范化管理。2026年底前,纳入集中再生使用活性炭治理设施企业达到2000家以上,到2030年,实现应纳尽纳。新建活性炭吸收治理设施应使用颗粒活性炭并纳入集中再生,鼓励现有蜂窝活性炭设施改用高碘值颗粒活性炭。
 
  与此同时,深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等原辅材料。深入实施源头替代工程,推进汽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等5个行业,以及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4个工序源头替代304家以上,实现溶剂型原辅材料“应替尽替”。
 
  引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十五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的通知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引用日期: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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