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浙江省住建厅正式发布《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下称《导则》)。
《导则》规定了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检测与过程控制设备改造、主要辅助工程改造、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设计和建设应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总体规划和生产工艺流程,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应与现有机组规模相匹配,并以进厂垃圾特性和焚烧炉烟气量、烟气成分及其它运行参数为依据进行改造。
《导则》明确,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必须包含脱硝、除尘、脱酸等系统,使排放烟气中颗粒物、SO2、NOx、HCl及氨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80、10及8mg/m3(标态干烟气,基准氧含量11%)。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路线应根据烟气中颗粒物、SO2、NOX及其他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场地布置条件以及现有烟气净化设备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后确定,做到经济合理、技术成熟、运行稳定可靠、维护便捷、协同净化效果好。


图源:浙江省住建厅
关键词:
超低排放改造,空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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